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2年3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史**、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2—
月14日作出(2020)黑0691民初****号民事裁定,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黑06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梁*对该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史**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本文书还有3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