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诉被告易**、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鹤山市桥*******、被告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被告鹤山市桥*******、被告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赔偿原告29433.93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063.13元;3.被告易**、被告鹤山市桥*******、被告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5日10时30...(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