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吴**、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云7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云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申请人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1)再审请求:撤销(2018)云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中郭**向包**支付工程劳务费257,228元及利息的判决;撤销(2019)云71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包**承担。(2)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包**与吴**、郭**签订劳务工程分包合同,与包**进行对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郭**从来没有和包**签订过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郭**在清单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公司项目部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是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公司),惠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重庆市鼎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景公司)。所有劳务合同和结算都是以惠丰公司昆明地铁首期工程北部汽车站上盖物业项目上部结构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的,结算和拨款也是以项目部名义进行。郭**和吴**属于工程项目合作关系,不是合伙关系。对于包**的劳务欠款惠丰公司代鼎景公司和吴**支付过73,600元,包**也从来没有提出郭**欠付劳务费。原...(本文书还有6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