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甲**与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川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甲**(以下简称甲**)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朱*与王*涉案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缺乏证据一审基于朱*与王*发送的短信来确定诉讼时效,而朱*提供的催债短信不具有真实性其一,手机短信发送时间存疑朱*完全有可能通过更改手机时间设置,将手机时间更改为以前的时间,然后再给王*发送信息后截屏故为确定手机短信的真正发送时间,只有将王*收到的手机短信一一核对,或向电子证据鉴定机构、移动通讯公司申请鉴定查证朱*手机短信发送时间另外,朱*、王*在执行法院的陈述也可证实双方并无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事实,故该催款和支付利息的短信存疑;其二,从上述手机短信内容无法锁定其为朱*与王*民间借贷金额2019年1月23日短信载明的本金16万元、月利率3%,与朱*和王*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42万元、月利率2.9%不一致,可知手机短信显示债务与案涉债务不具有同一性,无法证实诉讼时效未届满...(本文书还有4666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