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以下简称甲**)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朱*与王*涉案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缺乏证据一审基于朱*与王*发送的短信来确定诉讼时效,而朱*提供的催债短信不具有真实性其一,手机短信发送时间存疑朱*完全有可能通过更改手机时间设置,将手机时间更改为以前的时间,然后再给王*发送信息后截屏故为确定手机短信的真正发送时间,只有将王*收到的手机短信一一核对,或向电子证据鉴定机构、移动通讯公司申请鉴定查证朱*手机短信发送时间另外,朱*、王*在执行法院的陈述也可证实双方并无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事实,故该催款和支付利息的短信存疑;其二,从上述手机短信内容无法锁定其为朱*与王*民间借贷金额2019年1月23日短信载明的本金16万元、月利率3%,与朱*和王*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42万元、月利率2.9%不一致,可知手机短信显示债务与案涉债务不具有同一性,无法证实诉讼时效未届满...(本文书还有4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