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通达*****(以下简称通达公司)诉被告北京百业*******(以下简称百业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希独任审判,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百业兴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786769.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8年间,因资金紧张,被告以向职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2786769.92元。被告至今一直未偿还欠款。
被告百业兴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但原告转账时双方并无此合意,原告是我方股东之一,也是我方的上级单位,依据当时的历史原因,我方代原告发放职工工资交纳社保,但这些员工实际并未在我公司工作,其人事关系也在原告处,本案合同时效已过,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5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