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石*诉被告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东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梧州市美好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合同约定:原告何**、石*将其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单元××房转让给被告易**,总房价款为423649.38元。于2021年1月5日双方又达成《...(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