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与被告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39,15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4日,被告因商业资金缺乏向原告借款495,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借款之后,被告除依约向原告支付部分现金外,本金和剩余利息未予支付归还,借款本金到期后,原告数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乏资金而陆**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