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4)豫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赵*,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获嘉法院(2024)豫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违约金部分,并改判支持某甲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即违约金为750.6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18日;自2024年7月19日起,以9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全部出资款缴纳之日止);不服金额为违约金4945734元。二、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违反合资协议约定,擅自调整违约金标准、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一、《河南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协议》(...(本文书还有3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