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黄**(原告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为8476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两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月利率为5%,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原告在梧州市长洲区的建行梧州神冠豪都支行通过atm柜员机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借款期限届...(本文书还有3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