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经合社)因与被上诉人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经合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罗**向某某经合社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土地租金13737元以及从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罗**将案涉0.241亩土地返还给某某经合社;3.判令罗**自2023年3月1日起以361.50元/月的标准向某某经合社支付占用费直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4.判令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