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某物*******(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嘉峪关某********(以下简称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解除某公司与某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改判某酒店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房租1,229,750元,支付违约金1,325,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某公司向某酒店返还电费错误某酒店的电表是某公司总表后的分表,总表与分表的差额是双方商量认可的,是某酒店自愿交纳的,不存在某公司超标准收费的问题某酒店与其他租户分摊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亦符合乌鲁木齐当地交易习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2.原审判决某公司向某酒店返还水费错误某酒店的水表是...(本文书还有4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