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任**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8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任**犯盗窃罪、放火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任**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本文书还有4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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