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大家财产***************(以下简称大家公司)、王**、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被告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家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180.93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4日12时许,原告马**在东港市新城区新农村二组路段道路南侧路边玩耍,由道路南侧向道路北侧过道时,被被告刘*驾驶的辽f8××**轻型栏板货车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被告王**系辽f8××**轻型栏板货车的车主,该车辆在被告大家财产***************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丹东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