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立即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截止2021年7月8日借款本金88083.41元,利息119677.85元,违约金1943.38元,共计209704.64元;以及2021年7月9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等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审理中,原告对该项...(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