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北京聚睿************(以下简称聚睿联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宋*,被告聚睿联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工资总额共计人民币286000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职,月工资为税前人民币22000元。劳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接受被告管理,履行岗位职责,但被告一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自20...(本文书还有2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