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蚌埠市某***************(以下简称某某某新农村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律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某新农村投资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4)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律所一审的全部诉讼请。2、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律所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错误,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应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某某某新农村投资公司在本案纠纷中系对债务的代为履行而非债务加入。
2020年12月15日某某某新农村投资公司与蚌埠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确定了蚌埠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300万元的债务,明确约定由某某某新农村投资公司代蚌埠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4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