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杜**上诉请求:1、撤消一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6民初****号的民事判决书;2、判令原一审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三次工程款共计11240元;3、判令由被告损坏的原告购置的材料及涉到的其它费用共计112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每天1%o的违约金2270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采暖费1820元;6、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0000元(暂定);7、判令被告施工现场恢复到施工前原样。8、本案的诉讼费及一审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没有查明本案恶意违约产生纠纷的事实。二、关于退还款项数额存在问题。
被上诉人沈阳某某**辩称,关于水电验收单,我只认上诉人的签字,对于手写字体无法确认是上诉...(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