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青海际华********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青海际华********的法定代表人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海际华********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银行承兑汇票而形成的垫付票款12250000元,支付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1084125元;2.判令被告青海际华********以未支付垫付票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垫付票款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青海际华********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4738元;4.判令原告对青(2020)湟中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