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认为罗*、赵**与王*系合伙关系,申请追加罗*、赵**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准予追加罗*、赵**为本案被告。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王*、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罗*、赵**支付张*货款本金326,4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6,4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支付张*违约金32,646.9元。事实理由:王*从成都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崇州市羊马镇“花样年智荟城”劳务工程后,和赵**、罗*合伙对该劳务工程进行了经营;从2019年6月1...(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