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鑫泽公司、陈**辩称,我方确认收到了原告提供的相关货物,且对货物的价格不持异议,原告提供的附表中被告还款金额是准确的。但需要说明,原告将被告所偿还的款项按照先扣减违约金后偿还货款本金的顺序计算,违背了原、被告间的交易习惯及此前的约定。首先,原告的老板金丽群此前向被告出具过一份手写单据,当中罗*了六项被告所还金额,也就是原告提交的附表中前六项还款金额,确认被告所还的款项均冲抵了货款本金。经核算,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总共偿还了7笔货款,所以至今被告尚欠的货款本金应为297269.34元。原、被告此前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利率过高,应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标准予以认定。另,对于2021年6月、7月的结算单中双方约定以每吨每月增加400元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
被告谢**、凯轩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炎力公司自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与鑫泽公司存在业务往来,鑫泽公司向炎力公司购买铝锭炎力公司依约供货并出具送货单,送货单载明:客户名称鑫泽公司,送货日期、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送货单...(本文书还有4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