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薄**,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房屋租金105105元;2.判令被告朱**支付违约金13701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与被告朱**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李**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嘉创五路x号院出租给被告朱**,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年租金为521950元,2020年至2023年每年租金递增5%。合同履行至2021年5月,被告朱**擅自搬离案涉房屋并将...(本文书还有1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