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有限**与被告江某技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有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及区文辉、被告江某技术****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某有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3月拖欠的货款2926218.3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5月拖欠的货款2926218.3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被告多...(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