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佛山市某*******、第三人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7日受理,由审判员李*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24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一、2023年11月16日,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200元;3.被告支付拖欠的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工资7560元。仲裁庭审时,原告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
仲裁期间,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追加了第三人李**参与仲裁。
二、2024年4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3)****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驳回原...(本文书还有2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