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二*********诉被告陈**、被告长春市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市科********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581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生产消防器材的个人独资企业,陈**是被告长春市科********个人独资经营企业的投资人。陈**一直以陈*子名义从原告处为其经营的供应站购货。2018年6月18日,陈**以陈*子名义给原告出具一枚欠货款7427...(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