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东宁市东***(以下简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2.利息271026.67元(本金20000元从2011年1月27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止利息为41093.33元;本金20000元从2011年7月29日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38666.67元;本金100000元从2011年8月3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至利息为191266.67元),以上本息合计411026.67元;3.被告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本金140000元、月利率按照...(本文书还有3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