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9日至13日,被告人李**在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xx宾馆xx号、xx号房间内,每晚均对被害人唐某2(女,2011年1月出生)实施了亲吻面部、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
2022年6月9日,报警人苏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南码头路派出所称,其女儿唐某2离家出走。经查找,民警于某13日13时30分许在xx宾馆**室找到唐某2,同时将该房间内的李**一同带所调查。李**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供述。后因本案案发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浦东分局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管辖。嘉定分局民警接收案件后开展侦查,发现李**确有猥亵儿童的嫌疑。同月15日,被告人李**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来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当庭翻供。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唐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户籍信息等证实,其系小学生。2022年6月9日12时许,其因与母亲有矛盾遂离家找工作。其通过在夜总会工作的“阿浪”结识了被告人李**。其加了李**的微信,询问李**是否可以介绍在夜总会工作,李**表示同...(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