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男,198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再审申请人曾**因与被申请人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申请再审称:(一)由于原审二审法官在审理期间的言语间有对朱**方偏移的倾向,重审二审还是该法官审理,曾**依法申请了回避,回避申请被驳回,被驳回后的第三天就被积极的通知开庭,曾**在申请了复核的情况下才最终将原二审法官回避。更换后的重审二审法官在查明本案的事实时比较公平公正,但在判决认定朱**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核减为30%的事实是错误的。(二...(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