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朝阳区某******(以下简称轮胎经销店)因与被上诉人王**、胡**、某供电公*(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轮胎经销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吉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支持上诉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对供电公司侵权行为及过错的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三被告在此次火灾事故中针对梁*...(本文书还有1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