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谢**、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平亚房地产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系错误判决,具体理由如下:一、《补充协议》第五条为格式无效条款。《补充协议》条款为平亚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屋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谢**、许**协商的条款,平亚房地产提供格式条款的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谢**、许**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无明显标志,未采用加粗字体、下划线等常用的方式提示谢**、许**注意,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谢**、许**无法律拘束力。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应被解除,谢**、许**无需承担违约义务。2020年11月13日,平亚房地产公司(出卖人)与谢**、许**(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如意开发区滨河西路西侧呼和浩特××***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共202.8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13617元/平方米,总价2761527元。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采取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于2020年11月6日前支付首付款611527元,占全部房价款的22%,余款2150000元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支付。2020年11月12日,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本文书还有6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