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陆**、雷**、孙**、甘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被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以及被告甘肃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6日至...(本文书还有2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