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津盛************(以下简称津盛银行)与被告芜湖浩成********(以下简称浩成公司)、沈**、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津盛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浩成公司、沈**、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津盛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浩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18930.09元、利息罚息84243.79元,合计2003173.88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并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9.84%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浩成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90000元;3.请求贵判令被告沈**、刘**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请求判令被告浩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在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浩成公司签订《最高额...(本文书还有3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