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资3355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在被告处干泥瓦工,被告承诺报酬每天350元。原告报酬共计31355元,被告已付28000元,尚欠3355元未付。
被告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