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聂*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聂*。
2.申请号:55481240。
3.申请日期:2021年4月2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1.申请人:张*。
2.申请号:55440536。
3.申请日期:2021年4月2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