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逸雅*********(以下简称逸雅口腔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银********(以下简称申银瑞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诉讼中,依法追加上海宗宗********(以下简称宗宗公司)为第三人。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19)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逸雅口腔公司及第三人宗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黄**,被告申银瑞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逸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基于《博银国际大厦办公楼租赁合同》和《博银国际大厦物业管理合同》的租赁合同关系和物业合同关系及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及物业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9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博银国际大厦办公楼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金472,761.26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138,601.08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5,944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实际损失949,412.21元。事实和理由:逸雅口腔公司为宗宗公司设立的盈利性医疗机构。因设立医疗机构所需,宗宗公司与申银瑞豪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意向书》,约定宗宗公司向申银瑞豪公司承租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号**楼**单元的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对租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和免租期做出了约定。2018年10月,宗宗公司与申银瑞豪公司签订《博银国际大厦办公楼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博银国际大厦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2018年10月18日,逸雅口腔公司成立。嗣后,逸雅口腔公司、宗宗公司与申银瑞豪公司签订《租赁及物业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宗宗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起,将《租赁...(本文书还有8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