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颜**、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2022年6月22日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中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颜**、叶**偿还中银公司借款本金71384.01元、律师代理费214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费(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以71384.01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1.342%计算,利息、滞纳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要求对颜**、叶**共同所有的位于玉环市坎门街道海都花园**幢**单元**室不动产的拍卖款余款范围...(本文书还有2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