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涛某生活服务(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涛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69322元及自汇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息);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六安恒大珺庭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原告自愿依下列条件向被告认购六安恒大珺庭楼盘**幢**室房屋**房款总金额为946613元。原告同意签...(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