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培***、被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22347元,应退还的从原告工资中预扣的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5871.52元,两项合计28218.52元以及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24347元,应退还的从原告工资中预扣的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3871.52元,两项合计28218.52元以及滞纳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21年3月起在被告处上班,每月基本工资2600元,从2022年9月起为4100元,社会保险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被告按月从工资中预扣。2024年2月,因被告拖欠工资,也未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双...(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