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钟**、南昌市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被告钟**、南昌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8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生效时从2021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并核减已付利息15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钟**签订《借款合同》,载明被告钟**因酒店装修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期2个月,月利率3%,被告南昌市某*********为无限连带担保人,逾期还款,每天按欠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21年12月25日将借款转账到被告执行的账户,但被告只在2022年2月23日向原告偿还15000元利息,借款本金至起诉之日仍分文未还。
被告...(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