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杨*、中华联合*****************(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767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1209.75元、护理费13181.77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1400元、后期医疗费9000元,共计102408.08元,1.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判决上述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衡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80%赔偿责任;3.判决被告杨*在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申请,2023年6月28日本院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23年7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申请由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涪陵李*支公司)替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告知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被告中华联合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人保涪陵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当庭变更诉请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0665.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3211...(本文书还有6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