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河北迈科******(以下简称迈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迈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9000元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2年至2017年11月1日的利息款5053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初,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出借现金共计110000元,被告以其资产管理中心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99000元月息1分的收据和50530元利息收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诸本院判如前请。
被告迈科公司辩称,原告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日,...(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