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农村**********(以下简称厦门农商行)、一审被告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涉案股权实际出资人为吴**,吴**系涉案股权实际所有人。根据本案现金缴款单、股权证复印件、投诉书、遗书、收据,足以证明涉案股权虽登记于吴*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为吴**。根据银行流水单显示,吴*2011年3月18日收到股权分红后于2011年3月19日将分红转账支付给吴**。吴*明确自认涉案股权实际出资人为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规定,吴**作为涉案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已依法向公司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权主张确认涉案股权归吴**所有。(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错误将吴**的股权拍卖执...(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