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奥立*******(以下简称奥立达公司)与被告贵州天雄*********(以下简称天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6425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75.25元(自2022年1月9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2022年7月14日,7月15日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前述标准另行计付),合计人民币702591.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3日、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及安装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14台电梯设备,并由原告负责提供安装施工,相关合同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