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依法撤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8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清偿被上诉人借款433359元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借款事实不真实,客观上没有发生借贷关系。客观事实是被上诉人因经济问题与妻子吵架,担心家庭矛盾让上诉人在事先打印好的六张借条上先签字,后面以对账金额为准。上诉人在签字时明确备注:此账尚未算清,待清算后多退少补;该六...(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