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日照君森******(以下简称君森木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君森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在下锯岗位工作。在仲裁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工资流水,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两名证人详细地证明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以及考勤、工资发放、接受管理等情况,二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任何异议。仲裁委在未查明王*龙身份、未有任何证据证明王*龙与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该仲裁委裁决的其他案件是否生效并且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的情况下,却反推原告的证人对王*龙的身份证明的效力较低...(本文书还有3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