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公*与被告双河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木尔达拉、被告双河市某**的法定代表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410元;2.判令被告以本金12410元为基数,按lpr年利率3.45%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架、折叠台、布草车等价值22410元的货物,同年7月19日,被告支付了10000元,剩余12410元至今未予支付。后*被告的要求,原告提前开具了等额发票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双河市某**辩称,对...(本文书还有1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