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蔺**、樊**、樊**因与被上诉人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蔺**、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诉人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蔺**、樊**、樊**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漏查双方合同约定转包土地亩数为25亩,2019年农村土地确权后又给上诉人不给土地24亩。原转包协议中并无该24亩土地,该24亩土地是承包合同外后补的土地,未在原承包合同内计算。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耕种案涉土地至2022年,长达17年上诉人未提出异议属认定错误。元转包土地后,上诉人方转包耕地的所有信息,被上诉人呢并未告知上诉人相关信息,上诉人知道另行...(本文书还有3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