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浅秋******(以下简称浅秋公司)为与被告上海中谷********(以下简称中谷公司)、被告福建省福**********(以下简称福航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浅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福航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7,3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裁定准许。2021年8月19日和11月19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11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浅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中谷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福航公司委托代理人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浅秋公司诉称,2020年1月,浅秋公司与中谷公司签订《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合同》(以下简称《货运合同》),约定浅秋公司委托中谷公司运输货物。2020年4月,浅秋公司受案外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的委托运输一批白糖。为此,浅秋公司在中谷公司的系统上进行电子订舱,委托中谷公司运输该批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为浅秋公司,运输条款为cy-do。中谷公司将目的港堆场至收货人指定门点区段的陆路运输委托给福航公司。2020年6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中谷公司和福航公司在未接到浅秋公司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提柜送货,导致三个集装箱内货物78吨白糖下落不明。浅秋公司向港务公司进行了赔付。浅秋公司认为,中谷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福航公司作为陆运实际承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浅秋公司请求判令:一、中谷公司和福航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赔款467,350元及...(本文书还有6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