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韩**、李**、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韩**、李**、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工程项目农民工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8日,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本协议书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工程内容:郑州鑫泰汽车产业物流园**#地块,13#楼,总面积约4.3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9000万元。原告蒋**通过三被告介绍实际承包和投资上述工程,并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其侄子蒋*昌的银行账户向许**账户转账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万元,2017年1...(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