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天水麦积******(以下简称麦积农合行)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盛华*******(以下简称甘肃盛华源公司)、谢**、天水宏业***********(以下简称天水宏业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麦积农合行申请再审称,1、抵押权是依据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设立的,申请人是法律规定的适格债权人;2、债务人甘肃盛华源公司应当提供而未提供合同主体非本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3、二审法院罔顾客观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甘肃盛华源公司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甘肃盛华源公司并未放弃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也并未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担保,与被申请人谢**签订《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修改,因为担心房屋瑕疵导致后期出租受阻,延长租赁期限,是对债权的保障,并非免费出租,不属于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房租涨幅降低也是基于此种考虑,因租赁房屋存...(本文书还有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