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余市恒*******(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下称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合计1047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赣k9××**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权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从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止。2021年3月22日,周*军驾驶该车在吉安市安福县××道发生单方倾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应对原告所有的该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等相关损失予以赔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答辩称,(一)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现场查勘反馈情况来看,周*军驾驶案涉车辆被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追赶,因为其存在违反安全装载等违规行为,该行为属于免责条款。追赶方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